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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人民法院:办案秉公持正 当事人送锦旗表谢意

网观发布时间:2022-02-14 13:10:33

2022年2月14日上午10时,芦山县新锐石材厂负责人将一面印着“人民好法官 为民办事实”的鲜红色锦旗送到天全县人民法院,字里行间透露出当事人对天全县人民法院由衷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原告芦山县新锐石材厂诉被告王某、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全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胡某某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石材加工、销售。被告王某与被告罗某某系合伙关系。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原告总计向二被告供应半成品石材货物总计331049元,二被告截至2020年10月1日总计支付原告货款208050元,尚欠122999元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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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购买半成品石材,原告向二被告送达了货物,被告王某在原告送(销)货单上有签名,双方无书面合同,经当庭核算,原告及被告王某均认可尚欠货款余额为12299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无书面约定,且原告提供的送(销)货单上仅有收货方签名,无付款期限说明及要求,该项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王某要求扣减原告多送的货物价款5000元,证据不足,其辩解意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罗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该案判决自2021年6月16日起生效,由于支付期已逾,但二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支付义务,2021年7月26日,芦山县新锐石材厂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申请人按(2021)川1825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共同履行申请人货款122999元的支付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

在天全县人民法院的努力下,截至2022年2月13日,芦山县新锐石材厂已拿到了被拖欠的61499元,余下的一半被告承诺将于今年内给付。为表达心中的感激之情,芦山县新锐石材厂负责人特地于2月14日上午给天全人民法院送来了锦旗。一面锦旗代表着负责人对天全县人民法院工作的认可,也是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体现。(舒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