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号)
为有效防止和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二、全市所有村庄、小区、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出,并接受体温检测。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严控,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三、居民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对出现确诊病例的,视情况对小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封闭式硬隔离。
四、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市外返回人员,须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不主动申报、拒绝接受体温检测、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检测体温、佩戴口罩。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六、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管控。对城乡结合部所有居住人员进行一一排查,坚决排查可能的污染源,确保人人见面,决不能出现盲区。
七、加强小区活动管控,严禁小区内组织聚众棋牌等娱乐活动、经营性餐饮,暂停各类群体性聚集活动,严禁小区内组织举办宴会、酒席等聚餐活动。
八、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人员聚集活动。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九、做到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外出必须戴口罩。
十、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和及时报告,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十一、不得乱扔垃圾,任何企事业单位、小区、家庭个人必须妥善处理垃圾,尤其是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必须在指定地点投放。
十二、暂停小区内各类工程施工,小区内业主装饰装修、小区水电煤气管道改造、雨污分流等工程一律暂停施工。水电煤气、路灯等需要急修的,应报社区同意,并对施工人员测温和登记。
十三、加强小区环境治理,防疫期间做好小区内重点区域的消杀灭工作,特别是电梯、垃圾箱、物业门岗等,每天不少于2次。
十四、不得脱离管控,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居家隔离观察对象一律不得离开医院和隔离场所,实行硬管控,所需生活物资可委托他人代购。脱离管控接触他人,尤其是造成疾病传播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鼓励群众相互监督并举报。
十五、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对不接受疫情防控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本次疫情解除。
市指挥部
(市政府代章)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