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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漫漫七年维权路 法律援助来守护

网观发布时间:2022-08-18 10:25:06

近日,受援人傅某明来到渠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员赠送了一幅写有“为民解忧办实事,法律援助暖人心”的大红锦旗,并激动地说:“我也没想到这个事情会有这么多波折,如果没有法律援助,靠我自己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锦旗背后是一个关于“一名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四次法律援助申请,三名援助律师接续战斗,法院五次审理,耗时七年依法终结,取得32万余元赔偿”的故事,是渠县法律援助中心深化“四心”作风问题教育整顿成果,坚持“扶弱济困,一援到底”的又一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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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遇车祸维权难,法律援助来帮忙

傅某明系渠县李渡镇某村村民,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其母亲多年生病瘫痪在床,妻子肝胆切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已非常困难。但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10月30日,傅某明驾驶摩托车行至渠城往渠县工业园区路段时,与赵某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傅某明受伤,随即被送往渠县同济医院治疗。经渠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傅某明承担次要责任。治疗152天后,傅某明于2016年3月30日转出院回家修养,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7.9万余元,除当事人傅某明垫付1万元外,还差医院6.9万余元未支付。2016年4月10日,傅某明经达州恒泰司法鉴定所评定为拾级伤残等级。

傅某明出院后多次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一直未果。万般无奈之下,当事人傅某明于2016年5月4日,首次来到渠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启动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当场受理傅某明的申请,当日指派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庚即安排陈彦宏律师承办。承办人及时约见了受援人傅某明,并完善了相关法律援助手续,为其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结果提出异议。2016年6月,法庭组织双方协商,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同样得出拾级伤残的鉴定结果。渠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傅某明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但车主和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16年10月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渠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派援助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最终通过庭审质证、辩论,达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两级法院针对后续治疗费的问题,认为该费用未实际发生为由未进行处理。

后续治疗费用花销大,法律援助撑到底

2017年10月22日和2018年4月24日,受援人分别在渠县同仁医院进行后续治疗,取出身体不同部位的内固定装置,住院治疗44天,花去医疗费1.2万元。2018年8月27日,其再次来到渠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当日受理了傅某明的申请,并指派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承办,该所立即指派法律工作者李彬办理。2018年10月,渠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受援人获赔1.3万余元。

2019年12月,由于当事人傅某明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病情加重,到重庆西南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股骨创伤性骨髓炎等、右股骨骨折术后等症状,住院22天。2020年5月11日,当事人傅某明第三次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继续指派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承办,该所继续指派法律工作者李彬办理。此次援助过程中,承办律师及时起草诉状到法院立案,并申请了因果关系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向渠县人民法院回复:鉴定结论中傅某明2019-12-17到西南医院的右股骨创伤性骨髓炎等治疗与2015-10-30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为100%。2020年9月23日,渠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受援人获赔58720元。

此后,受援人傅某明病情再次加重,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2021年3月26日到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庆西南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33天,产生医疗费12.95万元。其多次向保险公司及车辆驾驶人讨要医疗费用,但对方认为傅某明之伤是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其伤情加重拒绝承担责任。迫于无奈,傅某明第四次走进渠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银桥律师事务所肖清钦承办。承办过程中,法律援助中心就如何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找到案件突破口,多次召集律师团队对案情进行讨论分析。本案在法律援助律师多次协调下,最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了调解协议,几个责任主体共同赔偿了12.78万余元,此次交通事故的后续治疗费问题得到了解决。

这起交通事故法律援助,在耗时七年之久后,以受援人依法取得合理赔偿而告终。受援人傅某明坦言,如果没有法律援助,自己根本无力应付这旷日持久的官司。渠县法律援助中心情牵弱势群众,心系群众疾苦,不辞辛劳搜集证据,精益求精办理案件,竭力让困难群众在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中感受到来自党委政府的关爱和法治的温度,用实际行动践行了 “我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提升群众满意度”的要求,守护了“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的庄严承诺。(贾海华)